2017年12月29日,《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方案》明确试点范围、赔偿标准,提出风险防控服务等系列新举措。相较于2009年以来自愿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一是突出保险的强制性。二是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范围、责任限额、保费确定、责任触发、定损理赔等产品内容提出强制要求。三是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在原有人身、财产、应急和法律费用等基础上,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并缩小了保险免责范围。《方案》进一步发挥绿色金融特别是商业保险对绿色发展的推动作用,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