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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为民事公益诉讼立法

【打印】 发布时间:2019-11-27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2006年7月,历经8年锤炼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民事公益诉讼的地方立法。《条例》明确规定重大环境污染损害单位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全国率先确认了检察机关对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