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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我国首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地方政府规章

【打印】 发布时间:2019-11-27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1998年6月6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办法》丰富了深圳社会法制保障的内涵,使广大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外来务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这是深圳特区建立和完善社会法律保障制度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第一个地方政府规章,在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