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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共电梯安全管理 电梯困人须30分钟内到场救援

【打印】 发布时间:2020-04-30 信息来源:深圳新闻网
原标题:加强公共电梯安全管理 电梯困人须30分钟内到场救援深圳特区报2020年4月30日讯 发生电梯困人事故,救援人员须30分钟内赶到,否则将对电梯使用管理人处以一万元罚款。《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截至2019年底,我市共有注册电梯16.2万台,总量位居全国大中城市第四位,每年还新增约1万台。从当前运行情况看,车站、地铁等公共场所由于客流量较大,使用频繁,故障率较高。以地铁为例,仅在2018年10月就发生电梯事故325次,困人故障12次。此次立法,旨在对公共电梯实行更为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公共安全。由于电梯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多个主体,常导致在事故发生后,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若干规定(草案)》强化了电梯使用管理人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人作为电梯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须全面负责电梯的安全使用工作,并依法承担电梯安全事故的先行赔付责任。《若干规定(草案)》对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在质量和安全性能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推行电梯“制造+维护保养”一体化制度,即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保障电梯自始至终的安全。在事故应急处理方面,《若干规定(草案)》要求电梯使用管理人制定电梯困人故障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电梯困人故障后立即做好被困人员安抚工作,并组织救援人员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记者 李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