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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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20 信息来源:粤港澳大湾区门户网
近日,《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印发执行。 《细则》从推进服务融通奖励、鼓励仲裁调解、强化维权合作、设立IP金融超市、提供担保保障、推动融资租赁、开展证券融资、加强行业互动、实现同等认定九大方面,规定了该区与港澳及新加坡地区知识产权互认互通的奖励举措。其中涉及的单个主体每年奖励金额最高达600万元。 经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同样可享受《细则》扶持。《细则》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5日。 (一)推进服务融通奖励 1、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自《细则》施行之日起,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新注册成立或由区外迁入该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该区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维权、预警分析、交易转化等相关服务达20笔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自《细则》施行之日起,在该区新注册成立或由区外迁入该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公历年度核算,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资格奖励 香港、澳门籍居民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或中级以上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资格的,按照2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所在职企业一次性奖励。 香港、澳门籍居民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是指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并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香港、澳门籍居民获得中级以上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资格是指经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被认定为正高级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副高级知识产权专利研究员或中级知识产权专利助理研究员。 (二)鼓励仲裁调解 1、支持知识产权仲裁 在港澳地区或新加坡进行知识产权案件仲裁或在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进行涉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案件仲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仲裁费用50%给予补贴,每件案件最高15万元。 对在港澳地区或新加坡提起知识产权仲裁并获支持的企业,按照相应案件实际支付律师费的30%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件仲裁案件资助最高100万元。 企业应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仲裁资助。 2、培养仲裁调解人才队伍 对经聘任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黄埔区人民法院陪审员、调解员的香港、澳门籍居民,且能够完成基本工作、履行基本职责的,每年给予2万元奖励;对成功调解涉港澳或者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港澳籍调解员,每件案件给予8000元奖励;对参与陪审知识产权案件的港澳籍陪审员,每件案件给予3000元奖励。 对经聘任为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仲裁员、调解员的香港、澳门籍居民,且能够完成基本工作、履行基本职责的,每年给予2万元奖励。 3、强化调解机制 鼓励成立粤港澳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对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调解组织,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实际运营经费支持。实际运营经费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粤港澳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每年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函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完成情况、实际运营经费情况、服务质量效能情况等,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书面材料予以认定,并拨付最高30万元的实际运营经费补贴。 (三)强化维权合作 在港澳地区或新加坡发生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并胜诉的企业,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按照相应案件实际支付律师费的30%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件维权案件资助最高100万元。 在港澳地区发生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是指该区企业与在港澳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或港澳籍居民之间就知识产权纠纷在香港、澳门各级法院进行诉讼。 在新加坡发生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是指该区企业与在新加坡登记成立的企业或新加坡籍居民之间就知识产权纠纷在新加坡各级法院进行诉讼。 企业应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维权资助。 (四)设立IP金融超市 鼓励企业或机构设立IP金融超市,整合各类知识产权和金融资源,开展针对粤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相关的评估、担保、金融服务。 对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金融超市,每年按其管理机构实际运营经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运营经费是指提供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产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五)提供担保保障 鼓励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通过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 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贷款可享受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贷款本金30%风险补偿,并按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和运营工作方案》操作执行。 企业以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方式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的,对该笔贷款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100%给予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实际贷款金额的2%、3%、3%,且每项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的补贴最高10万元。 对于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作为非唯一担保融资标的物的贷款,仅对企业、企业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以及自然人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予以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和贷款贴息补贴,补贴额度按照总担保融资标的物评估价值的比例计算,其他标的物产生的费用不予补贴。 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采取后补助方式,企业应在获得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贷款放款后的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补贴。 企业还本付息后,按照该企业实际贷款金额3%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期限最长1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贷款贴息补贴,每年贴息金额最高100万元。对经认定的担保机构每年按企业实际贷款金额的2%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六)推动融资租赁 对企业以其依法拥有或其在职香港、澳门、新加坡籍居民依法拥有的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作为标的物从融资租赁公司取得融资的,按当年实际交易额的3%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对经认定的融资租赁公司每年按照实际投放金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融资租赁公司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七)开展证券融资 鼓励以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为载体,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具有创新性且形成一定示范效应的发行主体,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的2%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评级费、承销费等实际费用,单个发行主体每年奖励金额最高600万元。 企业通过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为载体,委托经认定的发行主体开展知识产权资产支持票据、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按照实际融资金额3%的年利率给予补贴,每笔融资补贴期限最长3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次贴息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 《细则》所称的实际融资金额以企业与发行主体签订的融资合同所列明的本金金额为准;如融资周期内企业提前还付部分本金,则实际融资金额按剩余本金计算。 (八)加强行业互动 依托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等机构,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学院。发挥中新国际知识产权创新服务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等国际知识产权机构作用,为企业海外布局发展提供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开展以上促进行业交流或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的,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对在该区举办以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为主题的专项培训、展会、论坛活动的企业,经报备开展的,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次活动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九)实现同等认定 企业参与该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海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认定等涉及知识产权要素的区级项目奖励补贴或资格认定时,其所拥有的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与内地知识产权享受同等待遇。 企业的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并列入认定清单的,可以作为该区各单位奖励补贴或资格认定中对知识产权要素的判定条件。企业申请该区其他单位政策补助或奖励且涉及知识产权相关要素的,可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提供认定清单。 记者 李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