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坂田街道综合执法队完成处理利用机动车辆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案1宗,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坂田社区荔园新村火车桥洞旁空地一辆货车疑似有装卸黑煤气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可疑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上共有煤气瓶44瓶。经调查,当事人利用机动车辆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已向3家餐饮店销售了瓶装燃气12瓶,获得违法收入共1440元,属第一次销售。执法队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完成处罚。
据了解,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但是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查询条款)的规定。执法队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圳市住房和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新增类)》(2022年版)序号306.75(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1次且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5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坂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时刻绷紧安全弦,始终严守安全底线,采用常态化打击+机动打击方式,保持打击“黑煤气”高压态势,让“黑煤气”无所遁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守护辖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