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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5日是第38个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南山法院支招

【打印】 发布时间:2020-03-16 信息来源:南山政府在线
  今年3月15日是第38个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院作为社会共治主体之一,也在为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助力营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而不懈努力。南山法院受理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中的线下消费案例多为涉及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南山法院法官为你支招线上线下消费遇纠纷怎么办。   以案释法 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被判10倍赔偿   2017年9月5日,原告徐某通过被告在某网上购物平台上经营的网店购买了24罐港版美赞臣三段奶粉,合计4595元。收到商品后,徐某以购买到的上述奶粉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没有中国大陆经销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称其从事“跨境购”业务,故涉案奶粉没有中文标签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代为购买境外商品时并未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跨境购”业务。本案中,被告系从其所在地东莞市直接将商品邮寄给原告,并未按照“跨境购”的模式代原告购买境外商品,且无法证实其向原告销售的涉案奶粉系经合法检验检疫进口商品,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违反法律规定,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十倍价款4595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为营造良好的购物秩序、减少相关纠纷,法院建议:第一,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审慎辨别信息真伪,并及时保存相关商品宣传、交易信息、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第二,加大对商家和消费者的释法力度,提高群众对《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知晓程度,让商户与电商平台进一步规范经营;通过普法提高群众维权意识,让消费者能做到合理维权;第三,发挥诉前联调的功能,并将调解贯彻诉讼始终。在消费者起诉后,调解员积极引导消费者和商家有效沟通,协商解决,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亦充分向当事人双方释法说理,调动双方调解积极性。   以案释法 停止服务须退款   原告卢某于2018年1月3日分别向被告某健身会购买了健身年卡(赠送60天,有效期至2019年3月2日)及极速瘦身课(72节,有效期至2019年5月22日),双方签订了《健身会员合同》(办卡合同、私教合同)。在原告支付费用后,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2019年3月7日,某产业基地物业服务中心发布《公告》,称其与被告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2月28日终止,该公司所有业务已停止。原告所购买的极速瘦身课程总共72课时,尚有56节未消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未消费的极速瘦身课费用及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消费者购买健身课程有效期内,被告停业,致使消费者健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应向消费者退还未消费的健身费用,并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类线下预付费消费纠纷主要集中在教育培训、娱乐健身、美容美发几大领域,而从中国消费者协会近年来发布的《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主要问题有:降低服务质量,使用的产品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单方改变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等。对此,法院建议消费者:   一、签订书面合同。消费之前,切莫轻信口头承诺,承诺内容一定要写入合同中,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二、确认收款方信息。若金额较大,一般建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尽量避免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较难辨认收款方身份的方式付款,确保收款方为商家账户或合同中指定收款账户。   三、保留消费凭证。消费时,不宜一次性存入过多的金额。应当与每次消费所需的金额保持合理的比例。消费后,要记得向商家索要消费凭证,并要留意消费凭证中的收费单位与经营者是否一致。   四、及时有效维权。在与健身会所、美容院等提供服务的商家发生退款纠纷时,为维护自身权益,除诉讼途径,还可通过12315消费者热线、12315网站、“315消费通”或“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的官方微信进行投诉,相关部门会介入并敦促商家提出解决方案。   对健身会所等商家,法院建议按照行业规范及标准经营。对于消费者购买的尚未消费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服务,商家应予退款,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以案释法 退费条款签订之后须依约履行   2016年7月1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留学咨询机构签订了《留学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申请美国大学提供一系列专项的服务项目,服务费为20万元。被告向原告承诺,保证其能被其指定的十所学校(之一)录取,否则退还咨询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咨询服务费20万元,但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大部分约定的服务项目,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SAT(由美国大学委员会College Board主办的一场考试)等成绩公布后,未被被告保证录取的十所大学的任何一个大学录取,故原告要求该机构按照协议退还服务咨询费,但被告拒不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约定退还服务费。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留学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提供服务方应尽提醒和注意义务,查看消费者考试是否通过、是否被申请院校录取,若消费者未达到其消费目的,且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退费条件,则提供服务方应按照约定进行退费。消费者在签订类似协议时要注意合同中是否有不易发现的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可能的隐藏条款,同时商家也应提醒消费者在签订类似协议时需注意相关退费条款,予以明确说明,起到提醒注意义务。监管部门对行业内部也要加强监管,防止不规范行为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