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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公司道歉、受害消费者索赔……广东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深调解

【打印】 发布时间:2020-03-15 信息来源:深圳新闻网
原标题:广东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深调解餐饮公司道歉、受害消费者索赔、销售源头防控深圳特区报2020年3月15日讯 近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下称广东消委会)起诉深圳市某餐饮公司(下称餐饮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生效,广东消委会3项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据悉,该案系广东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成功调解的第一案。餐饮公司两月3次购进毒海鲜并销售2016年1月至3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餐饮公司进行了3次执法检查,现场抽检包括花螺和海蚌在内的海鲜产品样品,并分别于当年1月29日、2月25日、3月31日告知餐饮公司3次抽检结果,均显示餐饮公司用于销售的海鲜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氯霉素。上述含有毒有害物质氯霉素的海鲜产品系该餐饮公司股东赖某在广州荔湾区某海鲜档口先后购进,已经全部向顾客销售。法院认为赖某向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判处赖某相应刑罚。广东消委会认为餐饮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权益,向深圳中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支持广东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4次调解会议,双方最终确定调解方案被告餐饮公司应诉后,在庭前会议中主张其在事件发生后已在多家媒体向公众诚恳道歉,在本案中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申请法院组织调解。广东消委会同意调解。经4次调解会议,双方协商出最后的调解方案。餐饮公司自愿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3家媒体刊登公开道歉声明向消费者致歉,自愿提供价值195900元的检测试剂用于今后深圳市海鲜市场有关海鲜产品中氯霉素指标的检测等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事宜,承诺对2016年1月13日、1月22日、3月12日涉案商品消费者继续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1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该案民事起诉状、调解协议依法在法院公告栏、人民法院报和本地报纸进行了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异议。深圳中院在公告期满后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