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贸易政策
合规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粤府函〔2026〕6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2日
广东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和《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0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贸易政策,是指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外商投资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评估,是指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部门应严格对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文件中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进行评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贸易政策的合规工作;
(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涉及我省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关注相关工作;
(三)我省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关注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我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指定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的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并指导本辖区开展合规工作。
第六条 贸易政策制定部门应按照“谁制定、谁评估”的原则,对拟出台的贸易政策开展合规评估,并将合规评估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合规评估,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合规评估。贸易政策按程序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时,合规评估书面意见应与贸易政策文件一并提交,书面意见应包括:对政策措施合规性作出判断;如存在合规风险的,明确可能违反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或中国加入承诺具体条款并提出修改建议。
第七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贸易政策,如政策制定部门认为有必要,可就是否合规征求省商务厅意见,需提交贸易政策草案、起草说明、合规评估初评意见等基础性材料。政策制定部门不得以起草过程中送省商务厅会签、征求意见等代替合规评估。
(一)省商务厅在收到合规评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以下合规评估书面意见:认为贸易政策草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的,提出无异议评估意见;认为贸易政策草案可能引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注的,向政策制定部门作出风险提示;认为贸易政策草案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必然引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注和评论的,向政策制定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并提出修改建议和理由。
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的贸易政策,省商务厅可征求商务部合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二)省商务厅提出合规评估书面意见后,政策制定部门如对贸易政策草案进行了可能影响合规的修改,应再次征求省商务厅意见。
第八条 合规评估认为贸易政策存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不符风险的,政策制定部门应根据合规评估意见对政策作必要修改,并在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材料中对修改情况予以说明。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贸易政策过程中的合规评估,可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涉及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省商务厅负责接收商务部转来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并在接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或有关地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或有关地市人民政府在收到省商务厅转来的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提供相关贸易政策的正式文本、合规评估意见以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
(三)省商务厅在收到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或有关地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基础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梳理后按程序报送商务部。
(四)省商务厅在收到商务部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答复意见后,及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地市人民政府。认为存在违规风险的,贸易政策制定部门应研提修改方案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存在违规措施的,应通过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等渠道通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向商务部报告并跟进后续工作。通报信息应包括认为违规的贸易政策名称、内容、发布成员及其部门,列明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具体条款和理由等。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负责建立健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指导、合规培训、信息通报等工作,推动提升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能力和质量。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用好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平台,提高贸易政策制定水平,强化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通报,保持合规工作队伍稳定。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合规评估技术支持或开展培训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15〕25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