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
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
粤府函〔2025〕19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5日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单位和个人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预防和控制陆生野生动物危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保护国家和省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补偿。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我省规定保护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遵循依法依规、积极预防、以人为本、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补偿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调查、监测和评估,掌握野生动物活动规律,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优化野生动物栖息地、分级分类科学开展种群调控、建立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迁地保护、猎捕、开展培训和宣传教育等措施,预防和控制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活动。
第四条 省林业局负责本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预防控制工作。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核实和补偿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现场调查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和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保障、人员救护和损失复核等工作。
第五条 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机制,在收到单位或者个人的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后,优先通过由政府提供保费的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责任保险、陆生野生动物肇事责任保险以及医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进行赔偿;对于政策性保险责任未覆盖或者保障不足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由各地直接安排补偿资金。
第六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受托人应当自人身伤害治疗期结束30个工作日内或者财产损害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偿:
(一)人身受到伤害造成伤亡的;
(二)农作物、林木损毁,或日常居住房屋、家具等生产生活设施损毁的;
(三)合法养殖的畜禽等受到伤害造成伤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补偿的其他情形。
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体损伤致残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陆生野生动物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及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而受到伤害的;
(三)猎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而造成损害的。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政府补偿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
申请人身伤害补偿的,应当根据伤害程度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救治费用票据以及报销凭证;
(二)造成人体损伤致残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机构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造成人身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财产损失补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财产损毁地点、种类、数量、价值等基本情况和权属依据;
(二)财产损毁现场和有关痕迹的录像、图片资料或者其他物证。
第九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受托人报告的,应当记录事实经过,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补偿的权利,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开展调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申请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各地管理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审查确认的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在损害事件发生地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当组织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异议不属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者个人。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损害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认定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办理补偿手续。损害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财政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对当事人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第十一条 人身伤害损失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治疗费。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
(二)误工费。造成身体伤害按照损害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折算,误工天数依据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确定。误工费实际给付不超过损害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人体损伤致残。造成人体损伤致残的,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给予一次性伤残损失给付,标准依次为:
1. 一级伤残的,按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9倍;
2. 二级伤残的,按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
3. 三级伤残的,按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6倍;
4. 四级伤残的,按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4倍;
5. 五级伤残的,按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6. 六级伤残的,按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7. 七级伤残的,按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8. 八级伤残的,按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9. 九级伤残的,按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10. 十级伤残的,按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四)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者死亡。造成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者死亡的,按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给付,治疗费、误工费按本条第(一)、(二)项执行。司法鉴定费用实报实销。
第十二条 财产损失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造成农作物损失的,按核实的损失量和损害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上一年度该农作物的市场平均价格80%计算;
(二)造成林木类损失的,按林木实际价值损失80%计算;
(三)受伤畜禽的治疗费,按实际发生治疗费的70%计算,最高额不超过该类畜禽价值的50%;
(四)造成畜禽死亡的,按实际价值损失80%计算;
(五)其他财产损失,造成公民日常居住房屋、家具等生产生活设施的损失(不含金银首饰、有价字画、玉器、石器等),根据评估的实际损失额计算。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推动将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纳入相关保险赔偿范围,建立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保险机制。
第十四条 虚报、冒领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费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