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施行后第一案:小孩高空抛物,家长全部担责

【打印】 发布时间:2021-01-04 信息来源:深圳新闻网

2021年1月4日上午8时30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据了解,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第一案。

高空抛下水瓶

阿婆受惊摔伤

2019年5月26日下午,庾婆婆在位于杨箕的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先生楼下时,黄先生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婆婆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

报警后,庾婆婆被送入医院治疗。

次日,庾婆婆亲属与黄先生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黄先生家小孩从阳台扔下。

协议签订后,黄先生向庾婆婆支付了10000元以示赔偿。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认为,庾婆婆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婆婆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婆婆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是5月26日受伤导致。

庾婆婆以黄先生除已支付10000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黄先生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