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3日,经深圳市委、市政府同意,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深府办〔2016〕27号,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64号)和《广东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粤府办〔2016〕76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
2015年底,根据《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广东省地方志办公室有关要求,深圳市史志办公室开始了对本市地方志事业5年发展规划的讨论、起草工作,2016年4月形成初稿,其后组织讨论,数易其稿,2016年7月形成送审稿报市政府办公厅,并征求市有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报请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2016年9月由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规划》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发展基础,回顾了“十二五”期间深圳市地方志事业取得的进展和成绩;二是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要求,全面推动地方志事业发展繁荣;三是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主要有打好第三轮修志基础、推动年鉴编纂出版全覆盖、全面完成全市自然村落历史人文普查、开展地方史编纂与出版、加快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完善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加强方志馆建设、深入开展地方文献的整理和开发工作、加强地方志理论研究、以及加强地方志质量建设等十大方面工作任务,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全市地方志事业进一步协调发展,志鉴编纂质量与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四是保障措施,对组织保障、法治保障、经费保障、队伍保障、宣传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划》已印发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贯彻执行。